
近日上海一名男子因申请陪产假仅8分钟后即遭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社会关注。二审时,公司竟辩称「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裁定公司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人民币,下同)。
新民晚报报导,曹某2024年10月15日入职公司担任会计,月薪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1日,曹某上午9点到达公司,10点17分离开,中午12点左右返回公司。随后,曹某于11月4日早上8点58分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理由是妻子怀孕37周即将临盆,需要陪产。公司当即回复称无此假期,并于9点06分通知解除曹某劳动合同,理由为其11月1日无故旷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曹某当日未立即回应,次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条,申请自11月4日至11月13日为陪产假,但公司仍以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拒绝批准。
报导称,曹某随后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共计878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仲裁结果裁定,公司须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工资4840余元,但对陪产假期间工资及赔偿金以外部分免支付。曹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公司主张曹某11月1日及11月4日两天无故旷工,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法院认定,11月1日曹某中午已返回公司,11月4日也未在解除通知中提及旷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旷工行为。此外,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员工管理规章已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证据,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但陪产假期间工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曹某请假动机不纯,以「双休日员工工作属常态」为由辩称解除行为正当。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主观推测员工心理活动及行为作为辞退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双休日工作属常态」的观点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最终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报导说,此案件再次提醒企业,任意解除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员工在申请法定假期时,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不应因请假而遭遇不当解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