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名女子独自带五岁女儿和未满一岁儿子到餐厅用餐,女儿不幸从包间窗户坠亡,法院判餐厅须赔74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0.82万美元),母亲担责三成。
极目新闻报导,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相关的参考案例:李某、文某诉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某中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某中餐厅二楼包间内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与儿子一同前往。女儿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该中餐厅向小孩的父亲李某支付30万元。李某、文某以中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餐厅赔偿二原告女儿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万多元。
中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中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调用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万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经现场勘察,该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cm,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中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万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万元后);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中餐厅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监护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户,担责三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