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郑州一名高三学生上月遗失了手机,他发现后尝试拨打电话给自己的手机,却发现手机已被关机,于是报警。结果发现手机是被一名路人捡到,但路人因为手机无法解锁,就随意丢弃到路边草丛,导致手机无法找回,失主愤而提告。最终法院判决该路人要赔偿失主6000元(人民币,下同,约880美元)。
大风新闻报导,郑州市高三体育生小杰(化名)今年3月一天晚上在骑车时不慎遗失手机,他事后尝试拨打电话到自己手机,但发现已关机。这支手机是小杰的母亲去年7月花了7700元买给他的新手机。
小杰报警后,民警通过监视器发现他的手机是被一名路过的女子捡走,警方循线找出这比特姓女子。元女起初承认自己捡到手机,并称因为手机「有密码解不开」,所以她又随手丢到路边的草丛里。但由于疑似的丢弃地点是监控死角,警方多次搜索也没有找回手机。
小杰表示,元女捡到手机不归还或交给公安,还扔掉导致他找不回,让他耽误了学校体育训练,导致体考改期,精神压力也大,于是提告元女,要求她赔偿手机与精神损失共9000元。
元女在法庭上抗辩时突然改口,称她捡到手机时正在发烫,其电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不过,法官最后认为此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且与一开始她对民警所做的口供不同,不予采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常海凤说,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对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毁、丢弃。常海凤指出,元女第一次被警方询问时,明确说捡了手机、无法解开密码就扔草丛了,民显示故意丢弃手机,而非不小心丢失。
常海凤说,元女既未履行通知、上交义务,又故意丢弃遗失物导致手机灭失,这显然违法,元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已丢失,不具有鉴定价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三年,酌定小杰丢失时手机价值为6000元,并最终判决被告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邱梅表示,捡到遗失物,如果是高价值的物品,不归还恐怕会构成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若捡到遗失物却因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失主。「如果捡到别人的东西,最好的办法是积极联系失主,如果联系不上失主,就交给警察或其他公共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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