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订单员的高姓女子,被公司要求接手两名离职同事的工作,高女接手其中一人工作后,认为自己现有工作已完全饱和,拒绝再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却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高女不服,控告公司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赔高女12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北京日报报导,高女在某公司工作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由于公司人事调整,负责另一项业务的某同事工作被分配给了她。这意味着,她需要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显增加。
没过多久,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公司主管又要求高女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高女虽然在次日回复「收到」,但她认为自己现有工作已经完全饱和,「挤不出时间」再去处理需要对接更多销售人员的电商订单,于是向人事表示,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女「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女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女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明明自己已接手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经饱和,为什么拒绝承担「第三个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高女士遂控告该公司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高女士已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故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一最严重的违纪违约措施的空间。且高女士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经饱和,故拒绝某公司安排其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其二,高女士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工作,拒绝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某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指出,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