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年7月26日,本网获悉甘泉教案7月24日庭审情况,现在通报如下:
2025年7月24日,蜀山区法院第二法庭,今日是庭审最后一天。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律师们发表了精彩的辩护意见,捍卫了真理和法律的尊严。周松林牧师和丁中福长老做了最后的陈述,法庭内包括法警、占座群众在内的许多人都感动落泪。也许这不仅仅是一场审判的结束,也是许多生命得救的开始。
上午庭审:程序正义的较量
上午,公诉人李卫华出示新证据,包括周凤的笔录、审计报告及其补充说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欲证明被告人在教会收取薪酬。
丁中福长老回应:这些证据昨天才给,不合法。我拿的钱是教会为婚姻家庭事工的补助,非薪酬。集体会议难通过资助,便以工资形式拨款。每年要向教会述职。
周松林牧师回应:钱是我与妻子共有,包括生活费与事工费。我关心的是灵魂与家庭,不是金钱。
律师们则针对新增证据的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进行了质证。公诉人开庭过程中不断新增证据,如同炒菜,缺什么就加点什么,完全不顾程序正义。
下午庭审:信仰与公义的见证
下午公诉人李卫华发表详细公诉意见,坚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丁周创立甘泉教会,招揽信徒,周松林牧师讲经传道、丁中福长老管理教会,向信徒隐瞒没有教牧证、场地被取缔,涉案金额330万元。构成诈骗罪。非法占用属于对财物的控制,并非完全占为己有,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占用财物。非法用于宗教活动,绝大部分用于购买房产,扩大非法宗教活动的规模。丁周不具有收取他人钱款的合法事由,假借圣经要求信徒进行十一奉献。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不以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为要件。
赵青山律师:信仰的真实与宪法的权威
赵青山律师的辩护意见,深刻剖析信仰与法律的交汇:
本案被告人是按照上帝呼召、圣经教导、大公教会传统建立教会,没有假借基督教名义。上帝是真实的,对每个人的呼召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今天的庭审,大家觉得是审判长一个人安排的吗?在审判长之后,有没有还有更大的领导在安排这一切的法警、旁听群众、维稳国保等?我们的上帝也是这样的,虽然我们看不见祂,但是祂在掌管这一切,上帝是真实的,不是我们看不见就能否定的。上帝是什么样的上帝?审判长和公诉人都是资深的司法工作人员,你们对被告人是什么样的情感?你们会爱他们吗?你们会怜悯他们吗?你们愿意附上代价去拯救他们吗?如果你们认为他是无罪的,你们愿意丢掉工作去判他无罪吗?如果他是有罪的,你们愿意去救他吗?你们愿意自己亲自去承担他的罪责吗?我想你们不愿意,但我们的上帝愿意。祂将他自己的独生儿子降下,为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我们作为基督徒,我们也希望自己能够将自己的一切摆上,为上帝而活。我希望你们能够明白我们基督徒的宗教情感。这是我们基督徒的精神世界。
按照基督教的传统,按照圣经的要求,我们每一个基督徒都有新的使命,就是传福音,因为我们已经被上帝爱了。周松林牧师和丁中福长老也是如此,他们被上帝爱了,他们也要献上一切去传福音。如果不传福音,我们就有祸了。所以,一个人内心有宗教信仰,愿意相信上帝,跟随上帝的教导过这一生,这是如此自然。所以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什么叫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是他按照自己信仰的内容去过自己的一生的基本权利。
我要告诉我们公诉人、合议庭,以及全体旁听群众,我们是真正尊重我们国家的宪法,我们认为我们的宪法是最大公约数,能够团结我们国家的所有人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我呼吁所有的人尊重宪法,遵循宪法权利。宪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提出了人民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们今天要强调依法治国,我们承认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在宪法之下,所有的法律体系都要以保障人民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来开展。我们常看到一些法律法规在有意无意地违背了宪法。
我认为宗教事务条例脱离了基督教宗教实践的现实,背离了信教群众的情感,把基督教两会作为基督教唯一的代表,侵犯了信教群众的情感。家庭教会的选择和情感应该受到尊重。我们不得不说,我们一直在侵犯宪法的权威,贬低宪法。即便你们在裁判文书中不能援引宪法,但是你们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宪法的精神。
公诉人口口声声说被害人是否认为自己被骗不重要,只要检察院认为他们被骗就是被骗了。如果一个国家对人民群众的情感和思想自由还有一点点尊重的话,断不能有这种指控。国家认为你被骗了就是被骗了,这是何等地荒诞!
周松林牧师、丁中福长老领工资是有圣经依据的,“牛在场上踹谷,不要笼住它的嘴。”当然,丁中福也说了,他收取的钱不是工资,是婚姻事工的补助。我也要提醒公诉人、合议庭以及背后的领导,上帝是真实存在的,上帝说了,审判在我,我们的一生都要面对上帝的审判,我们将来面对上帝的审判的时候,我们将做怎样的答辩?
葛现洋律师:法律适用的悲哀
葛现洋律师发言表达对法律适用与常识缺失的悲哀:我感到悲哀,公诉人与辩方在法律适用与常识上存在巨大鸿沟。本案从立案到审判充满违法。被害人明确表示未被骗,怎构成欺诈?基督教两千多年传统,早在新中国前已有。《宗教事务条例》限制信仰自由,违背宪法与《立法法》。公诉人称未注册即假基督教,是对信仰的误解。法庭应秉持公义,守护信仰自由,驳回不实指控。
李贵生律师:冤案揭露与信仰自由的定义
李贵生律师揭露冤案制造,澄清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
以《以法之名》剧情为喻,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的是一个冤案,很多事情确实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的事情。在上次开庭的时候,有组织地阻止证人出庭,阻止旁听,蜀山法院能干得了这个事吗?我当庭播放了录音,包河区的干部亲口说是拿着证人名单来阻止出庭的。还有被害人为了出庭失去了工作。冤案搞出来了,就一定要搞到底,否则自己就会被追责。在这个案件中,公诉人也一定会罔顾事实、罔顾法律把错案搞到底。
宗教信仰自由,宪法里面有公民权利,因为国家是叫人民共和国,不是大清国。宗教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宗教问题一定要特别慎重。文化@大+革*命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今天有人还在制造。
李律师从党的文件讲到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细数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
《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六条:
按照本宣言第一条并考虑到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应着重包括下列各种自由:
(a)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之自由以及为此目的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
(b)有设立和保持适当的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性质机构的自由;
(c)有适当制造、取得和使用有关宗教或信仰的仪式或习惯所需用品的自由;
(d)有编写、发行和散发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e)有在适当的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f)有征求和接受个人和机构的自愿捐款和其他捐献的自由;
(g)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标准,培养、委任和选举适当领导人或指定领导接班人的自由;
(h)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过宗教节日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i)有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与个人和团体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联系的自由。
他痛斥公诉人:公诉人李卫华以非法宗教活动为由指控,罔顾事实,暴露对宗教的无知。甘泉教会的敬拜、奉献、委任领袖,皆受宪法与国际人权宣言保护。称其诈骗,是重演文*革冤案。法庭应以公义回应,宣告无罪。
唐仙龙:审计报告的质疑与信仰自由
唐仙龙律师详细反驳公诉意见:开庭这么多天,公诉人还发表如此荒谬的言论。我的当事人未被被告诈骗,而是被公诉人诈骗。公诉人称询问了被害人,却从未询问我的当事人。电子数据提取时间被误认为访问时间,数据可能被改,无法保证真实性。房产为教会共有,有代持协议,非个人占有,公诉人却称其为非法所得。称假借圣经收取奉献,显露对基督教教义的无知。十一奉献源于《玛拉基书》,两千年传统。财产处理连未起诉者名下资产都追缴,违背正当程序。本案核心是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此权利,《宗教事务条例》却限制聚会,实为《限制宗教自由条例》。两千年来,基督教从未因未注册被判诈骗,为何今日如此?封建王朝未如此对待基督教,这不是党中央的意思,而是蜀山区某些敌视基督教者制造的冤案。公诉人称被害人是否认为被骗不重要,国家认为被骗就是被骗,否定人民自由,这是荒诞逻辑。法庭应以宪法精神判决,保护信仰自由。
张凯律师:不忘初心的呼唤
这几天开庭让我有一个非常深的感受。无论是公诉人李卫华检察官也好,还是我们的法官也好,我们三方坐在一起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虽然最后的结果是要审判这两位牧师,但终究我们是在讨论法律问题,但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却如此难形成共识,这是让我非常感到难过的一件事情。
他回忆法律人的初心:我常常想起读法学的时候,我们充满热情,觉得学习法学是件如此美好、可以给社会带来美好的事情。但这几天开庭让我看到我们存在如此大的分歧。我们都参加过同样一场考试,读过同样的书,接受过同样的教育,却如此剑拔弩张,觉得对方不可理喻,这是让人失望的。
张凯质疑控方逻辑:公诉人不讲事实、不讲证据,只有文*革式的大字报指控。诈骗罪需搞清楚:谁诈骗了?怎么诈骗的?诈骗了谁?被告人一位是牧师,讲解圣经;一位是长老,治理教会。讲解圣经会骗人吗?公诉人称假借基督教之名,登记即真,未注册即假。基督教两千年前已有,宗教局才几年?北京大学前身燕京大学由基督徒奉献建成,若当时被指诈骗,今日何来北大清华?被害人说未被骗,检察官却说不以被害人认可为要件,别人都傻,被骗不知?
他强调程序违法:所谓的取缔无合法决定书,行政处罚法要求告知权利,控方仅提供一张模糊的玻璃贴告照片。家庭教会无需注册,党中央19号文件明确,宗教局局长都不敢称未注册就是假基督教。公诉人与党的政策作对,挑战法治。我呼吁法官不忘初心,不要忘记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作出无罪判决,避免更多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