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并经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今天公布,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这一中国首部规范原子能利用的新法规定,国家依法对核子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进行严格管制,实施许可证制度。新法并规定需设立核事故紧急应变委员会,还将解放军与武警明定为处理核事故的运行单位。另为反制外国可能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措施,昨并在最后的审议中增加第60条,对采歧视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
该条文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原子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该法阐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精神,并反对核扩散。在第9条中规定,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建构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体系」。
该法规定,支持核反应器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氢气生产、同位素生产、科研等方面的应用。对于核反应器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作和管理等,则规定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法并将军事用途的核研发及利用做例外处理,在第59条中规定,涉及军工、军事等国防领域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而由于中国已在核聚变领域研究获得巨大进展,该法第14条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并支持受控热核融合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但该法另在39条中规定,国家必须创建符合受控热核融合特性、促进核融合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设备(设施)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该法除于第48条中规定,对核子及核两用物项出口进行严格管制外。亦在第49条中规定,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乏燃料(核废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用于核爆装」置的材料的出口。违反规定出口核子以及核两用物项的,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不只出口,进口亦有所管制,该法规定,禁止将放射性废弃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未依规定履行核进口承诺义务的,将被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防止对核设施的恐怖攻击,第41条规定,核材料、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依法进行安保工作,防范相关窃盗、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
为因应网络时代可能的网络攻击,同条文增定一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及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作。
此一新法并对核事故进行规范。规定必须设立「核事故紧急应变协调委员会」,以统筹制定国家核事故紧急应变计划。另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核事故紧急相关工作。还规定,发生核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