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兵团退休法官黄云敏的弟弟黄晓敏。我的二哥因为检举揭发原农三师49团团长王建虎(免职失踪)、原农三师副师长兼政法委书记孙法基(原49团团长、已判刑)和原农三师政委后任兵团副司令员主管政法委工作杨福林(已被判刑)的倒行逆施,被兵团农三师垦区法院公权滥用、打击报复。这个判决充斥虚假伪造和栽赃诬陷,是打着法律的旗号彻头彻尾的违法乱法和枉法裁判的典型案例。指控我二哥的两项涉嫌犯罪行为:一是向好友发送极端主义视频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二是持有“7.5”事件视频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但我认为上述指控并不构成犯罪事实而且缺乏法律支撑。
一,发送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刑法》第132条第三款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宣扬、煽动行为。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准。
从主体认知和主观故意来看,我二哥的行为和职业背景表明其不可能存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主观故意。他拥有20年的刑事法官任职经历,在任职期间,始终坚守岗位,直接参与打击暴恐犯罪,亲手审理和判决了多起暴恐案件,对暴恐分子的凶残本性和暴恐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着深刻的认识,这足以证明他主观上是坚定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绝不可能有实施宣扬此类思想的行为。
从客观行为和对象来看,我二哥向好友发送视频的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是在特定的、封闭的好友之间进行的交流。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视频揭露暴恐分子的罪恶行径,让好友更直观地认识到暴恐分子的凶残,从而唤起好友对暴恐分子的痛恨,增强抵制暴恐行为的意识,这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所要求的向不特定公众宣扬、煽动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从行为后果来看,接收视频的好友在观看后立即将视频删除,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扩散,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此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我二哥也曾多次明确表达对暴恐分子的强烈愤慨。但令人愤慨的是,侦查人员未将这些关键表述记录在案。综合以上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可以明确认定我二哥的行为不符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构成要件。
二,持有“7.5”事件视频的行为不应纳入刑事评价范畴
持有目的的正当性与行为性质的合法性:我二哥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经验的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者,持有“7.5”事件视频的目的是出于职业研究和工作需要。这种持有目的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与那些暴恐分子为了扩散视频、煽动恐怖活动、扰乱社会稳定而持有视频的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天壤之别。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他的持有行为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律适用的时间边界与溯及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该修正案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而2014年3月31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虽然提及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当时的刑法中,并没有将非法持有此类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新的法律对其施行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不能用后来施行的法律去评价和处罚以前的行为。
三,侦查活动存在多处程序违法情形
管辖与侦查权限的违规操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才能依法采取搜查等侦查措施。但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对我二哥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就对其人身和家中进行了强行搜查,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此外,本案的管辖存在多次变更的情况,最终由第三师公安局跨层级主导侦查,而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遵循“谁管辖谁侦查,同级监督”
的原则。第三师公安局的跨层级侦查行为,导致同级的检察机关无法对其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使得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影响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收集的不规范与重大缺陷: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存在诸多问题。在对我二哥的11次讯问中,案卷中仅留存7次笔录,另外4份笔录缺失。这一情况不符合讯问笔录应当完整、规范的要求,导致关键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更重要的是,在讯问过程中,我二哥多次明确表达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反对态度和对暴恐分子的痛恨,这些内容对于认定其主观故意具有重要意义,但侦查人员却未将这些关键表述记录在卷宗里面,这是刻意抹去对当事人有力证据的违规行为。同时,侦查机关还拒不调取我二哥退休后取得法律工作者执照、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证据,而这些证据能够证明黄云敏的职业背景和持有视频的正当目的,属于对其有利的证据。侦查机关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应当全面、客观,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很早以前,我二哥曾因持有该视频被行政机关对此行为作了处罚,为何在案件卷宗内这封重要的法律文书在本案中却只字不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卷中的缺失,这不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完整认定,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案卷材料应当完整、规范的要求,证明了侦查活动的不规范性。
四,一审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基础。一审法院驳回我二哥关于家属参与庭审的申请,侵犯了我二哥的诉讼权利,致使案件形成不公正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的审限,并在审理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和亲属送达判决书。但至今,我们家属仍未收到判决书,这是明显的构成程序违法,已损我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程序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家属认为:对黄云敏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弄虚作假证据违法;第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偏听偏信最后同流合污;第三,一审审理过程对外保密,整个过程都是内部操控。我们家属至今都没有见到其人,也不知道他羁押在何处。据此,提请司法机关对本案高度重视,开启复查程序、对事实进行重新梳理、对证据进行细致核查,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最高院、最高检;新疆兵团高院、高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