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一名李姓工程师因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1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4.5万美元);最后经调解协商,公司向李姓工程师补助3万元(约4243美元)。
现代快报报导,李姓工程师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公司以严重旷职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约。李姓工程师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姓工程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报导指出,法院审理认为,李姓工程师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其职位需随时回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