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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间酒店将4000只中华蟾蜍加工成食品贩售,遭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万7076元(人民币,下同),并处5倍罚款共13万5380元。餐饮业者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涉案蟾蜍为人工繁育,不属野生动物范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人工繁育」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新民晚报报导,判决指出,涉案餐饮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至8月8日期间,购入4000只中华蟾蜍作为食材原料,加工制成食品后在旗下酒店销售,获利2万7076元。市场监管部门接获线索后立案调查,经听证、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后,于2024年12月认定其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并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5倍罚款。
餐饮公司提起行政诉讼遭一审驳回后再度上诉,主张中华蟾蜍属两栖动物而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且所购蟾蜍为人工繁育并持有养殖证照,因此不应认定违法。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指出,该说法属于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华蟾蜍明确列入「两栖纲」下的「蟾蜍科」,属法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
法院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及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既已列入名录,餐饮公司以其两栖习性否定其受保护地位,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进一步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不论涉案中华蟾蜍是否为人工繁育或人工饲养,都属法律禁止食用及禁止用于生产经营食品的范围,因此业者以人工繁育作为抗辩理由,与相关规定明显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餐饮公司在2023年购入4000只中华蟾蜍,作为食材原料加工成食品后,于旗下酒店对外销售并获利,最终遭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处罚。 法院指出,中华蟾蜍已列入法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规定全面禁止食用与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不论是否人工繁育或人工饲养,都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市场监管部门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还没收违法所得2万7076元,并按5倍处以13万5380元罚款;上海一中院二审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