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岁知名香港女星张柏芝,先前遭其前经纪人余毓兴及经纪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违约,指其在收取高达4276万港元(约545万美元)款项后未依约参与电影拍摄,并追讨超过1276万港元的经济损失;张柏芝则反击对方伪造合约、擅自乱接工作。长达6年的合约纠纷,香港高等法院结果16日出炉,判定张柏芝胜诉,原告索偿悉数驳回,且须支付张柏芝的诉讼费。
综合香港01、明报报导,案件起源于2011年,张柏芝通过名下公司「EasyJet」以1.28亿港元购入半山世纪大厦一个单位,因急需4000万港元支付尾数,于同年7月10日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在内地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收取4000万元,翌日通过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购入物业。翌年5月中,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余毓兴与张柏芝三方再签订「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
原告方余毓兴及AEG指控,双方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洽谈数部电影后,张柏芝未履行合约,且在收取276万港元电影片约款项后,无意接拍该两部电影。原告方据此控告张柏芝违约,追讨超过1276万港元的损失。
张柏芝一方则反驳指出,她从未与余毓兴个人或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仅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为期五年的经理人合约并分享利润。张柏芝质疑原告方呈堂作为内核证据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的签名并非出自其手笔,根本属于「伪造」的虚构文书。此外,张柏芝表示对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于2013年清盘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为余毓兴是代表该集团安排娱乐工作,因此自己从未违约。
辩方律师在庭上明确指出,导致当初多部影视项目全面停摆的真正主因,完全是余毓兴个人的行政调配与决策失误所致,并非艺人本身消极违约。针对原告声称支付的276万港元电影片约款项,法官指出原告方无法出示任何支票及证明,且因其证供不可信,未能证明曾向张柏芝支付该笔款项。
张柏芝近日亲自出席高院出庭接受交叉盘问,面对排山倒海的精神压力,全程神情紧绷且情绪激动,曾一度情绪崩溃。
不过,法官在判词中对双方的证供作出了清晰的分析。法官指出,原告余毓兴的证供难以置信、表现回避,并非一名诚实的证人。余毓兴作供时内容冗长且没有直接回应问题,部分供词更出现矛盾,例如他曾称与张签约是基于信任,后又称对张有所保留,声称在合约上加上AEG是为了「提供保障」,无论书面供词或庭上证供均说法不一。
最终,法官接纳张柏芝一方的说法,认定涉案的4000万元款项是由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支付,裁定张柏芝只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合约,判处张柏芝胜诉并获得讼费。
高等法院判张柏芝胜诉,驳回余毓兴与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的全部索偿,并裁定原告需支付张柏芝的讼费,结束这宗缠讼六年的合约纠纷。 原告主张张柏芝收取合共4276万港元后,未依约参与电影拍摄,且在收取276万港元片约款项后无意接拍两部电影,因此追讨超过1276万港元损失。 法官指余毓兴证供回避、前后矛盾且不可信,原告亦无法证明曾支付276万港元,最终认定涉案4000万元来自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张柏芝仅与该集团签约。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