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某公司工作的陈姓男子上班时扭伤腰部,此后多次向公司请假前往医院进行诊治以及休养,没想到一个半月后被公司以他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为由开除,陈男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厂区监控和他的微信运动纪录,指控他某日微信运动纪录显示走了超1.6万步还能跑步,证明其受伤是假。法院认为影响微信运动步数因素很多,公司提出证据不足,判支付陈男赔偿金11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海报新闻报导,陈男在公司担任卷簧工,2019年2月22日上班扭伤腰部,当天前往医院诊治,2月25日向公司申请休假养伤获准。3月4日至5日陈男正常工作,3月6日腰部不适就医诊断为 「腰扭伤」建议继续休息,他向人事部再次提交了病假申请。3月18日,陈男返岗,中午又称脚痛向生产经理请病假,后至医院就诊,并将拟诊「右足疼痛」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给生产经理。
3月19日,人事经理通知让他提供病历原件,陈男称病历原件要留着供后续就医使用。3月20日,陈男前往公司厂区在门口被保安阻拦。3月25日,陈男再次前往医院就医,医师诊断他患有 「跟骨骨刺」并建议休息3天。此后由于脚部持续疼痛,陈男连续多日申请病假。4月3日,公司向陈男发送了开除通知,将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 列为辞退理由之一。
突遭遇辞退的陈男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陈男支付118779元赔偿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男在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除3月4日、5日)期间病情虚假,且提交病假单同时并未向公司提供病历原件数据。
为证明陈男病情虚假,公司向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纪录。视频显示:当日7点52分陈男跑步进入厂区,11点09分其步行离开厂区;微信运动纪录显示陈男在当日18点55分总计步数为16949步,据此主张陈男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
陈男反驳称公司单纯凭借微信运动的步数纪录和监控中他跑步、步行的画面,就得出病情虚假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陈男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陈男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医院也对陈男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而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陈男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陈男病情虚假的结论,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