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十堰王男好心让同事搭便车,没想到突发车祸,造成车上两名乘客受伤,王男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十几万元;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驾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环球网报导,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据悉王姓司机驾驶小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就搭乘王男的顺风车。行驶过程中,王姓驾驶因向右打方向盘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伤。
报导指出,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警方指出,其中一名张姓乘客伤情较为严重,被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张曾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驾驶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把王某诉至法院。
据报导,张姓原告坚持,经交管部门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要负全责,因此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被告王某负担。但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某搭车,虽发生交通事故,但他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受伤根本原因,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风车,双方已构成「好意同乘」关系;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磊指出,本案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所以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系无偿搭乘,依法减轻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7万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