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一名95岁老翁车祸住院三个月去世,鉴定称自身因素系主因;司机仍被判刑一年两个月不断申诉。目前该案已出现转机,广东省高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将再审。
大风新闻报导,闯祸司机梁某清今年60岁,家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某小区。儿子梁先生说,父亲是名货车司机,事发时在帮林姓女车主开轻型厢式货车。
梁先生表示,事发2023年2月2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当时他父亲为维修那辆轻型厢式货车的打氧机前往附近辉源钢箱厂,但该厂无法维修,父亲便驾车离开,后来倒车时碰撞一名老翁。经诊断,老翁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第5-7肋骨骨折、双肺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
没料到的是,同年5月22日晚11时左右,老翁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心电监护呈一直线。
病历显示,医护人员立即予心脏按压、静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抢救治疗,并与家属电话沟通,「家属不同意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持续抢救后,老人一直未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双侧瞳孔直径散大到边,对光反射均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患者家属放弃继续抢救,声明死亡,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
同年10月13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称,自身因素是导致黄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是次要因素。
2024年9月,黄老翁的儿子和女儿将梁某清和车主林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25年2月25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宣判称,保险公司总共赔偿黄老翁子女60.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8.48万美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9.653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2024年9月29日,江城区检察院指控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称梁某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还称,梁某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同年11月25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梁某清不服,上诉至阳江市中级法院,该法院终审裁定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我们向阳江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也被驳回。」梁先生说,紧接着他们以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赔付到位等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
「鉴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导致95岁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车祸损伤仅是次要因素。」梁先生质疑说,「对方家人还获赔一笔钱,我父亲为啥还被判一年两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