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唐、张两位先生是楼上楼下邻居,两人因房屋漏水曾发生冲突并打过官司,住在楼下的张先生某日在自家大门外,以红白漆喷涂「血债」和邻居姓氏符号红字,还挂铃铛、张贴举报材料;唐先生认为,张先生写的「唐」字略去首点,有「人头落地」含义,此为死亡威胁,一状告上法院。张先生辩称他有装饰家门的自由。一、二审法官都认定张先生的抗辩属权利滥用,判决他限期清除以上字样。
据新闻晨报报导,唐、张两人曾因房屋漏水之事,发生过冲突、打过官司。后来,楼下张家在自家入户门外,喷涂「血债」字样以及略去首点的红色「唐」字符号,在符号上方设置铃铛一枚,还在「血」字位置张贴举报唐家夫妇的材料。
唐先生认为,因自己姓唐,略去首点的「唐」字符号,有「人头落地」含义。铃铛就是小钟,在民间有丧钟、送终含义,此为死亡威胁。张家此举不但给唐家人造成人身安全担忧和心理负担,也给同一楼道和周边居民造成心理影响。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家清除。
张家则认为,「血债」及符号并非针对唐先生,设置铃铛也并没有违法,在自己家门上如何装饰是自己的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案涉字样、符号、设备等位于原告出入必经之路,据日常生活经验,确已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扰。被告关于有权对自家入户门进行任意装饰的抗辩,属权利滥用,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限期清除。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