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咸宁市的六岁女孩小诺2019年在舞蹈培训机构练习「下腰」导致截瘫,经四年诉讼的三次审理,今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培训机构承担全责,赔偿伤者164万多元(人民币,下同)。
红星新闻报导,小诺母亲表示,再审判决生效后,扣除此前已运行的款项,机构经营者杜某仍有数十万元赔偿款未运行。杜某回应指并不认可再审判决,将申请检察监督等。
据检察日报报导,杜某在审判与运行期间故意转移财产、逃避运行,后以无力赔偿为由逃避法院强制运行。2024年7月,杜某及其妻子因涉嫌拒不运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7月,刘女给女儿小诺在湖北咸宁市通城县爱尚舞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刘女表示,2019年9月21日下午,当时六岁的小诺在培训中心练习「下腰」动作时摔倒,由于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爱尚舞培训中心负责人杜某表示,当时正在课间休息,小诺是在模仿其他小朋友的动作,且当时孩子的家长就在教室门外。
判决材料显示,法院认定,事发当天的课间休息期间,小诺自己一个人练习「下腰」动作,第二次练习「下腰」动作时,突感下肢无力,身体摔倒地上,面部显示不舒服,休息数秒后,自行爬起并行走。刘女发现后,用摩托车送小诺至通城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武汉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10月2日,在武汉住院十天的小诺出院,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和「急性完全性截瘫」。刘女表示,受伤后的两年里,她陪女儿在多个城市的医院做治疗。目前,女儿只能依靠轮椅行动,还伴有大小便失禁等后遗症。
由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2021年9月,刘女将爱尚舞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杜某、毛某诉至通城县法院。
2022年1月,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小诺所受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并截瘫的损害后果与2019年9月21日练习舞蹈动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主观伤害故意,但存在管理疏忽过错,爱尚舞培训中心承担主要责任,小诺父母共同负担40%,杜某、毛某共同负担60%。
2021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小诺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3万元,由其父母共同负担67万余元,杜某、毛某共同负担105万余元。折抵已垫付款项,余款为97万余元。
刘女不服判决,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杜某、毛某共同承担70%责任,折抵已垫付款项后赔付112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爱尚舞培训中心作为专业教育机构,未尽到提醒小诺母亲进行专业救治的义务,也未及时主动救治,亦属未尽到教育机构的及时救治责任。依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杜某、毛某承担小诺损失的100%责任。
今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扣除已垫付款项,杜某、毛某向小诺赔偿164万多元。
刘女称,她在起诉杜某、毛某立案当天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被法院驳回。随后,对方从银行取走大额现金并转卖房子,之后以「无力赔偿」为由逃避法院强制运行。
2024年6月,刘女到通城县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运行。当年8月6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杜某、毛某将112万多元运行款履行完毕。刘女说,扣除此前已运行的款项,杜某、毛某仍有数十万元赔偿款未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