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店名「四姐」引发的商标侵权争议,近日在四川成都画下句点。一名以家中排行命名的卤味店老板娘,遭江苏扬州一家餐饮公司提告侵权,并索赔50万元人民币,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双方诉求均遭驳回。此案不仅牵动小商户经营权益,也凸显商标保护边界的现实争议。
综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报导,事件主角刘女士在家中六姊妹中排行第四,街坊邻里长期以「四姐」称呼。她自2016年起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摆摊,贩售卤菜与手撕兔,随着生意逐渐稳定,店名「四姐手撕兔」也在当地创建口碑,之后更拓展为多家分店,并完成商标注册。对她而言,「四姐」既是身分标志,也是品牌起点。
然而,2025年一纸诉状打破平静。江苏扬州一间餐饮公司主张拥有「四姐」注册商标,认为刘女士在门店招牌、包装与宣传中使用「四姐」字样,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5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刘女士一度错愕,并反诉对方恶意主张权利,要求道歉及赔偿损失。
案件经审理,首先,法院认定双方经营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原告商标主要使用于火锅等餐饮服务,而被告经营的是熟食外带的手撕兔产品,在服务方式、消费场景与客群上均不相同,难以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其次,法院指出「四姐」一词属于日常亲缘称谓,在川渝地区餐饮业中极常见,此类通用语汇不具明显识别性,法律上不宜给予过度扩张的专用权保护,否则恐限制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
第三,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商标已在市场上创建高度辨识度,足以让消费者将「四姐」与特定来源产生唯一联想。同时,刘女士使用「四姐」系基于自身称谓,并未刻意攀附他人品牌,整体上不致造成公众混淆。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四姐手撕兔」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官强调,商标保护并非一成不变,其范围应随显著性与市场认知动态调整,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需维护市场竞争与语言使用的公共空间。
法学界人士指出,本案凸显部分常见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可能衍生过度维权甚至滥诉的问题。若将「某姐」、「某哥」等日常称呼全面垄断,将不利于小微经营者命名与经营自由,也可能扭曲商标制度原意。
专家建议,创业初期应尽量进行商标检索与注册,避免使用已具知名度或可能引发争议的标识,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制度层面亦需持续完善,防范恶意注册与不当维权行为,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之间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