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一名任职8年的综合管理部经理丁力(化名),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被当场斥责「滚」,随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约一个月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丁力不服提告,案件历经仲裁与一审败诉后,二审出现逆转,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需支付赔偿金15万9800元人民币(约2.3万美元),引发外界关注。
据重庆晨报与点时新闻报导,丁力自2012年4月入职该公司,长期担任管理职。2020年5月15日,他与公司负责人王总在办公室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对方情绪激动,当场对他说出「滚」。丁力感到人格受辱,当即离开公司,隔日起未再到岗。公司则于6月9日以其「擅自离岗、旷工多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丁力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滚」一词并无明确证据证明是要求员工离开公司或解除劳动关系,丁力未返岗上班构成旷工,因此其主张赔偿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丁力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二审法院查明,丁力离开公司后,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其返岗,也未对其缺勤行为作出处理。5月22日,公司法务代理人与丁力沟通时,未提及复工要求;5月29日,丁力在妻子陪同下返回公司提出「要上班」,王总仅回应「回去等通知」,仍未明确安排。法院据此认定,丁力未提供劳动,系因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主观旷工。
二审判决指出,公司在未明确要求员工复工的情况下,事后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丁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9800元人民币(约2.3万美元)。该赔偿依其约8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后,适用双倍赔偿标准得出。
丁力曾主动返公司要求复工,显示其并无长期旷工意图,而将「滚」理解为不需再提供劳动具有一定合理性。事件曝光后,引发对职场言语边界与劳动关系管理的讨论,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以明确指令与合法程序处理人事问题,也有声音提醒员工应及时确认工作安排,以避免误解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