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一名男子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儿,引发婆媳打官司争产。一审获判婆婆可继承一成份额,二审却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改判,认定其不符合「必留分」适用条件,最终不享有任何继承份额。
案件缘起于梁某二于2023年8月19日去世,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房产成为争议焦点。梁某二之85岁老母温某甲主张,儿子生前久居加拿大,未尽赡养之责,且自己疾病缠身,每月光聘请护工便需支出5000元(人民币,下同),坚持要求参与继承。
梁某二之妻林某一则指出,婆婆退休金不低于7000元,名下另有天河区逾100平方米房产出租,每月租金收益达1万3000元,两项收入合计每月不低于2万元,坚决不同意婆婆分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温某甲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人,遗嘱未保留其必要份额,判决由林某一及三名子女与温某甲共同继承,温某甲可获一成份额。
二审审理期间,林某一提交证据显示,温某甲名下天河区房产已于2024年7月过户至另外三名子女名下,质疑婆婆借此制造「无房」假象。
二审法院查明,温某甲享有稳定退休金,名下房产在过户前具备出租收益,且其主张的租金过低与市场行情明显不符,加之老人还有三名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生活保障充足,因此不属于必留分制度的适用对象。
2026年6月29日,二审改判温某甲不享有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房产由林某一及三名子女共同继承。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炬表示:「必留分制度是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问题,其立法本意是为真正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保障的弱势继承人提供基本生存兜底保护,价值导向是精准扶弱,而非无条件优待所有老幼继承人。」
律师并指出,继承人是否符合必留分条件,应以继承开始时的具体状况为准,事后转移财产或变更收入状态,均不能作为主张必留分的依据。
内核在于已故男子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儿后,85岁母亲主张自己应享有必留分,双方因此就遗产分配对簿公堂。 一审认为婆婆年迈且被认定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遗嘱未保留其必要份额,因此判她可继承涉案房产的一成。 二审查明婆婆有稳定退休金,名下房产也曾具出租收益,且尚有三名子女负赡养责任,生活保障充足,不符必留分适用条件。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