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刘晓庆在公司欠债期间低价转让股权且未实缴出资,需在34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为公司330万元债务补充清偿。AI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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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深女星刘晓庆卷入33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贷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晓庆上诉,追加其为被运行人,认定她须在未实缴34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的33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场民间借贷纠纷源于2020年12月,当事人王耀以个人名义出借给许某(刘晓庆珠宝公司法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3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但期限届满后,公司并未偿还借款。王耀之后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进入运行程序后,因公司缺乏足够财产,债务清偿陷入困难。
另一方面,尚担任股东的刘晓庆在公司欠债期间,2021年将自己持有的34%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仅为0元、1元,且她认缴的340万元出资始终未实际缴纳。
王耀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该珠宝公司以及许某向王耀履行付款义务。在进入强制运行程序后,因许某名下无财产可供运行,遂运行终结。王耀进一步申请追加刘晓庆为被运行人,要求她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相关主张。
法院认定,刘晓庆是在公司债务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相关行为实质上涉及逃避股东出资义务,并非单纯正常行使股东期限利益。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经强制运行后仍无财产清偿债务,已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刘晓庆须在未实缴340万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33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3.4万元,合计6.8万元,均由刘晓庆负担。此次终审判决也针对股东在公司负债期间低价转让股权、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进一步厘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晓庆上诉,维持相关责任认定,并追加她为被运行人,要求她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330万元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债务已存在时,她仍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且340万元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属于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符合法定责任条件。 借款发生于2020年12月,原告借出330万元,约定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但公司未还款。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3.4万元,合计6.8万元由刘晓庆负担。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