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子30年前在银行存下1万元(人民币,下同)定期,多年来忘记这笔钱,直到今年意外找到存单,才想起这笔「沉睡存款」。他3月持存单前往银行要求领款,却被告知因存款年代久远,需要查找档案,甚至连利息都「无法计算」。双方协商未果后,他将银行告上法院。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银行须返还1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红星新闻报导,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8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起诉称,他于1995年12月9日在一家原信用社存入1万元,银行当时开具定期储蓄存单,载明「存入日期95年12月9日,李先生存入壹万元整,期限:于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计息」。
由于后来事情繁多,李先生逐渐忘记这笔存款。今年2月,他前往医院就医时意外找到这张存单,3月便带着存单到银行要求取款。银行表示存款时间太久,需要查找历史档案。到了5月,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已找到当年的定期储蓄存单存根,确认这笔存款没有挂失,也没有被取走,但因年代太久,「该存款利息无法计算」,建议李先生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决处理。
银行在庭上则提出抗辩,认为这笔存款已经超过30年,若法院认定应予兑付,利息也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起按照活期利率计算,李先生要求按照原定期存单利率计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银行并称,因历经多次改制,1995年的相关档案仍在查找;若日后查明款项过去已被支取,银行保留进一步抗辩及追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银行负有兑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法院指出,该笔存款存于1995年12月9日,应适用当时相关储蓄管理及计息规定。
法院因此将利息分为两个阶段计算。第1阶段为存款期限内,即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1万元本金按照存单约定的月利率9.15‰计息;第2阶段则从1996年12月10日到实际清偿日,以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承接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金融机构,长期未兑付这笔存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仅以存款年代久远、多年未主张为由拒绝兑付,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李先生于1995年12月9日在原信用社存入1万元定期存款,存单载明到期日为1996年12月9日,并约定月息9.15‰,之后多年未领取。 银行认为该笔存款年代久远,历经多次改制与档案查找,若法院认定应兑付,也只能按1996年12月9日后的活期利率计算,否认原定期利率继续适用。 法院认定存款合同成立有效,判银行返还1万元本金;利息分两段计算,先按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的约定月息计算,再自1996年12月10日起按各时段活期利率分段计算至清偿日。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