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一名16岁少年常某,被指与一名14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常某及家属认为,两人此前存在恋爱关系,相关行为是双方自愿,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刑事申诉请求,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澎湃新闻报导,判决书显示,常某与被害人岩某(化名)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4月7日,两人在滕州一处步行街见面,次日上午,两人在一处小区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岩某家人找到两人并报警。当时岩某14岁半,仍在上学,常某案发时已满16岁,在当地一家店铺当学徒。
警方介入后,常某于2025年4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常某推翻部分侦查阶段供述。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常某「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暴力、胁迫证据,并主张两人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岩某是因为家长介入,在压力下才改口。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常某的辩解不符常理,可信度低,相关证据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证据效力。法院同时认为,岩某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于案情陈述,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认定常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常某不服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某及家属其后提出刑事申诉,9月15日遭法院驳回。常某家属9月21日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精华 FAQ
-
法院认为,常某与14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未满法定年龄,且其辩解不足采信,因此认定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
他们主张两人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后已确立恋爱关系,发生性行为属双方自愿,并认为没有暴力、胁迫证据,被害人是在家长介入后才改口。
-
常某一审被判3年后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并维持原判;其后刑事申诉也遭驳回,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