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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9岁贵州籍男工人在浙江温州因输尿管结石剧痛就医,输液后获准在留观室休息,随后却持电线系颈坠床自尽;家属控告医院未尽看护责任索赔86万余元(约12.8万美元),一审法院以提供休息场所系「好意施惠」判家属败诉,案经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2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
潇湘晨报报导,死者妻子魏女士指出,今年1月丈夫因结石剧痛于深夜至温州当地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输完液因疼痛未解请求留观室休息,不料清晨被发现已窒息身亡。监控显示患者于深夜近2时以连接仪器的电线套颈自缢,警方调查排除他杀,
魏女士称,没发现丈夫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因此她猜测丈夫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才选择轻生。家属质疑医院点头让患者留观却不闻不问,「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魏女士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与管理过错。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定,输液结束即医疗行为完成,医院免费提供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与自杀无民事侵权因果关系;且患者一个半小时内未呼救,寻求救治系自主行为,医院无专人看管义务。
报导指出,家属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代理律师杨先煌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输液完毕即诊疗行为结束」存在错误。患者处于剧痛应激状态非理性自伤,留院观察期间医疗合约仍存续,医院不作为构成安全保障漏洞。医院则答辩称基层医疗机构客观上无法防范门诊病患深夜自尽,且病历未记载留观医嘱,坚称无过错并请求驳回上诉。
49岁贵州籍男工人因输尿管结石剧痛到温州就医,输液后在留观室休息,却于深夜用电线系颈自尽,清晨被发现已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 家属认为医院同意患者留观却未持续关注,若有人查看或及时处置,或许可避免死亡,因此主张医院存在医疗与管理过错,并索赔8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输液结束后医疗行为已完成,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好意施惠,与自杀无侵权因果关系,因此驳回诉求;家属上诉后,二审已开庭但尚未宣判。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