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石嘴山一宗因车费纠纷引发的命案中,马某将女子殴打捆绑后塞入后车厢,长时间行驶致其失温死亡,并涉掩埋尸体与侵占财物。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近日针对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进行审理,遭提起公诉的马某因车费纠纷,殴打捆绑被害女子,并将她放入后车厢,连夜驾车行驶7小时,致被害人在低温环境中失温死亡。案发后,马某掩埋尸体并盗刷被害人微信帐户、变卖被害人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检方指出,该案为「手段极为特殊的故意杀人案」,但马某辩称自己当时「脑袋发懵、没有多想」。
综合南方都市报、经视直播报导,起诉书指出,2025年12月8日晚,马某因车费结算问题与被害人马某芳发生争执,随后将其殴打、捆绑,放入车辆后车箱,连夜驾车行驶数小时,致被害人在低温环境中失温死亡。案发后,马某掩埋尸体,并盗刷被害人微信帐户、变卖其手机,非法侵占财物。
庭审中,马某辩称当时「脑袋发懵、没有多想」。检方当庭追问,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行车途中,马某曾多次打开后车箱查看被害人状态,「每一次都是慌乱发懵、无所作为吗?」面对讯问,马某难以自圆其说。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展开引导侦查与补充取证,调取行车轨迹、手机导航记录、微信转帐纪录及沿途监控影片等客观证据,证明马某具备充足的施救条件与时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被害人生命迹象持续衰弱。并将证据分为案件起因、捆绑禁锢行为、死亡过程及死因认定四方面,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马某辩解自己是自首;辩护人也指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后续讯问过程中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检方表示,马某到案后心存侥幸、刻意规避罪责,甚至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关键物证后,仍然拒不承认罪行;马某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并未「到案即供」,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马某因车费结算争执,将被害女子殴打、捆绑后放入后车厢,连夜行驶7小时,最终使对方在低温环境中失温死亡,之后还掩埋尸体并侵占财物。 检方指出,马某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立即、完整供述犯行,且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关键物证后仍拒不承认,因此依法不符合自首要件。 检方调取行车轨迹、手机导航、微信转帐纪录与沿途监控等证据,证明马某途中多次查看却未施救,且具备救助条件却放任被害人生命迹象持续衰弱。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