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山东省政府驳回了我的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6日,我收到了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决定书落款7月15日。至此,我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结婚申请不予处理提起的这场行政复议,暂告段落。

到底是刑罚执行,还是民事权利
他们没有回答我真正在问的问题——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一份监狱上报了一年多的结婚申请,到底是否处理、结论是什么、这算不算不作为。却转而把这件事儿归入“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于是认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第5项。
而他们用来支撑这个归类的,是《监狱法》第2条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句话说得很直白吧?可我这个案件的被申请人一直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也就是鲁南监狱的行政主管机关。
监狱的说法、新监狱法的结构,都不支持这是刑罚执行
我很诧异的是,就连直接关押、直接对许志永执行刑罚的鲁南监狱,自己都不是这么分的。3月31日,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当面告诉我: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去年提交后,已由狱政科上报监狱管理局;只是监狱管理局一直没有回复,所以监狱没法答复我。我现场还拿出鲁南监狱2024年公开报道里的结婚登记案例数据给他看,科长说,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宣传,属于监狱系统亲情帮教政策的一部分,归教育科管理,所以他对报道上的数据不太清楚。
受理、上报结婚申请的,是监狱的狱政科;监狱管理局现场和我们沟通的,也是其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结婚申请本身,从来不是被当作“教育管理”来处理的。那么,并不执行刑罚、也不监督指导刑罚的复议机关,是根据什么把结婚事项归为“教育管理”呢?
何况,今年11月1日就要施行的新《监狱法》,把“刑罚的执行”和“狱政管理”分设为不同的章。就算把这件事当作监狱内部的管理,按这部新法自己的归类,它也落在“狱政管理”。这部新法还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法律自己的结构和方向,都不支持把一件结婚申请硬生生塞进“刑罚执行”里去。

按决定书的说法,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就变成了——为改造的筹码或奖励吗?
结婚,是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我没有被判决剥夺婚姻权利,我们便依法有权结婚。我们的结婚事项之所以离不开监狱的协助,不是在要求“法外开恩”,而是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而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对一个没有被剥夺这项权利、却无法自己去实现的人,监狱依法负有协助的职责。
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这份决定特意提到“教育管理”,让结婚事项成为“执行他的刑罚”的一部分,我该如何理解呢?——只是用亲情让服刑人员“配合管理、安心改造”?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办不办结婚登记就由改造需要决定,本质上是挑人施与的恩惠,而不是依法应保障的权利。
相反,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就必然要和民政部门等系统之外的部门协作——这本身就否定了“刑罚执行”那种“系统内部、单方完成”的必要特征。
案例佐证:不服判决还在上诉的,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去年查询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时,也留意到,还在上诉程序、刑事申诉程序的服刑人员,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将实施的新监狱法,也明确了对服刑人员依法申诉、控告等权利的保护。这些案例很充分地说明,在监狱实务中,结婚申请的审核核心是双方自愿、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申诉不影响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行使。这本身也否定了“刑罚执行”的“落实判决的惩罚内容”这一必要特征。
江苏高邮勾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
勾某因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不服判决正式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等待结果期间,与女友共同提出结婚申请。当地看守所、驻所检察院核查法律后确认,我国法律无禁止罪犯结婚的明确规定,最终在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其入狱服刑前,协助二人完成结婚登记。

四川宜宾贺某案(四川官方媒体报道)
贺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6个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和女友向看守所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当地公安、法院、民政部门会商后,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批准贺某办理结婚登记,系当地首例看守所在押上诉人员结婚案例。

这从来不是“两头都要”就能打发的问题
如果结婚登记协助是“落实未被剥夺的民事权利”,监狱管理局有义务在监狱上报后依法处理和答复,不能被“教育管理”归进刑罚执行、挡掉我的复议申请;如果结婚登记对服刑人员来说是“改造工具”,办不办由能否符合改造需要决定,那就不再是法律标准和基本权利的事情了。我们的婚姻如果不符合这样的叙事宣传,就怎么依法争取都不给办。
等我走完所有阶段,告诉我“这事儿从一开始就不是行政范围”,早怎么看不出来?
6月3日,复议申请书签收;6月10日,依法视为受理——5个工作日,却看不出来我的事项连前提都够不成。
6月2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送达答复。19页的材料,13页都是我提交的法律文件。
互相拆台的答复意见

答复书正文的邮寄日期是4月27日,证据目录变成4月25日。5月中旬的现场沟通,答复情况是6月25日现补的,什么内容都没有。

三个工作日足矣?
7月6日,我和律师到现场阅卷、当面陈述意见。承办人对我提出的听证、咨询意见、追加第三人三项申请,明确说的是“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那一天,一个审核结论都没有。
7月10日,收到我的质证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7月15日,仅3个工作日,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便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三项程序性申请也被驳回。3个工作日的效率这么高吗?还是7月6日之前早已有了处理结果,那为什么当天一个结论都不告知?
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
而更让我费解的是驳回的理由。他们视为受理后,等我走完了阅卷、现场听取意见、签收我的质证意见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查了我的三项程序性请求之后,依据第33条,到最后一步表示,我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30条第1款所列的,就是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内要审查是否受理的门槛。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竟然要受理后那么久才能发现?我想,那只能是案情有点复杂才需要时间去审理和判断吧。
一个省级机关,既说“我们无权审查这个”,又说“我们审查过了,很简单很清晰”
但紧接着,他们驳回我的听证、咨询意见申请时,理由竟然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清晰简单但又不易发现?我再看驳回追加第三人申请时,他们又称“本案被审查行政行为……”那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呢?
我一个连门儿都进不去的人,他们依次回答了我只有进屋才有资格提出的三个程序性问题后,结尾用一个“综上”,把三块儿不承重的东西砌进了承重墙里,回到了打地基阶段,依据第33条驳回复议,而唯一依据就是最开始的“不是我们受理范围”。

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思来想去,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必须在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它有一个明确的时点。而他们绕开了这个时点,选择在最后一刻用驳回向我关门。门关上了,可如果这真是“刑罚执行”,我接下来该往哪儿去,他们也没有说。
决定书从邮寄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查无此件
这份决定书是7月16日晚,投递员放在我家门口的,我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提示,在我的EMS帐号里也查无此件——而去年复议办寄给我的文书,轨迹都是完整可查的。我打了11183才知道:系统里登记的收件人手机号不是我的,所以我输入邮件号能看到的寄件人信息打着*号,至于系统登记的手机号,EMS说不能告知。可我拿到的信封面单上手写的收件人信息就是我的手机号码呀。想想都替寄件单位累得慌……

一份决定书从作出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本该有一条自己能查、能对外出示的记录。真要就实际送达产生争议,我还得负责举证吗?
他们真正想回避什么?
核心问题不必回答
首先,他们回避了定性。我这场复议告的是“不予答复、不作为”。驳回决定书在“本机关认为”部分,只是把我的事项归入刑罚执行、宣布不属于复议范围。于是,他们就从“要不要认定不作为”,变成“不必回答”任何定性问题。
让监狱管理局的矛盾事实不可见
他们复述被申请人答复时,压缩成简短的两句:“1. 不属于受案范围;2. 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但是,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表示的“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又同时说“这件事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畴”——最能暴露矛盾的主张,一个字都没出现。他们没有替矛盾说辞背书,而是直接把矛盾从法律文件里清除,让事实根本不浮现。
他们对监狱管理局的“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这项主张,也没有像第一条主张一样大段说理论证,而是悄悄略过了,始终没有对该主张作出认定——不说履行了,也不说没履行。于是,“已履行”变成了不经审查就轻易留在法律文书上的记录,不需要任何事实依据或法条进行佐证。
“查明的事实”都没抄对
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写道:“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询问函》”。而我清清楚楚提交了所有邮政记录:狱政管理处对一份自称与本机关“业务范畴”无关的函件,4月18日先签收、4月27日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反复处置。对比之下,被申请人自己的答复里,签收日期都前后矛盾。复议办却把这个连被申请人都没抄准确的日期,当作“查明的事实”又照搬进决定书。与邮政记录完全一致的真实日期,反而看不见。
监狱管理局这一年多的处理空白和自相矛盾,决定书没有认定对,也没有认定错——只是让这份空白不必被写入法律文件、被任何人审查。
承办人在现场是如何表现的?
“这些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看了”
7月6日现场,承办人两次打断我的陈述,说的都是同一句话:“这些内容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认真看过了。”要我只讲材料里没有提到的部分。而在核实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他提到了我材料里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我们去年就处理过了”这一句。也就是说,这句话他当天是清楚的。
看他这样说了,我便在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里,把我提交过的全部文件和关键证据列成了一张表——EMS签收凭证、监狱管理局5月的现场沟通记录、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我想,他既然说全都收到、全都认真看过,那就会逐一审查、逐一回应。结果,这张清单上的关键证据,在驳回决定书里一字未提。

那么“我都看了”,是看了也不核实审查、拒不回应?还是嫌我话多,为了在现场把我的话堵回去?
要求听证的理由充分?那就驳回听证
那天我还提交了对被申请人答复的质证意见,一条条指出监狱管理局的答复站不住的地方,以及和事实、和自己前后说法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合起来指向的那个问题——也是律师当面向复议办点明的问题。
监狱管理局一面说“去年就处理了、已经安排北京相关部门反馈”,一面又说“不属于业务范畴”;而申请提出至今一年多,始终没有一个书面结果。把这些反常放在一起,我们有理由怀疑:监狱管理局其实早已作出了一个“不允许”的处理决定,只是从不把它形成书面告知当事人。
哪怕真的是“不允许”,我也有权拿到一份写明理由、可让我依法救济的书面决定,而不是让处理决定永远停在口头的、随时可以不留痕、也无法被正式审查的状态里。一份不肯落纸的“不允许”,让我既无从确认决定是否已存在,也无从寻求法律救济。这个质疑成立与否,本可以在听证中当面查清,而听证也一并驳回了。

那两个被反复追问的问题,到底什么用意呢?
7月6日听取意见时,承办人向我核实了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也是5月份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他们的重点。我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都写进了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
“确实没有任何北京相关部门和你告知过吗?”——这是暗中威胁吗?
承办人主动核实的,其实是监狱管理局“已履行答复义务”抗辩里最薄弱的事实环节。他们的全部履职主张就是“现场告知了相关情况”,而“会让北京相关部门告知我”是重要的实质内容,如果这个告知从未发生,他们声称的履职就是没有兑现的空话,承办人的提问也是在检验被申请人答复的真实性。而我也提到“北京相关部门”这个说法在现行法律程序里无所依托,这本身也是监狱管理局不依法履职的证明。
这个神秘的“北京相关部门”,5月15日在监狱管理局被提起过,7月6日在复议办又被重点追问。可每当我反问一句:“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据什么程序告知”,他们各自就完全回避,更是从不肯落在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上。一个完全在山东省内的申请程序,为什么会反复出现一个既指不实、又不肯具名、也从不书面化的“北京相关部门”。监狱管理局和复议办是在以法外渠道暗中威胁我吗?意思我再去山东反映结婚申请困境就会有人身安全的风险?我战战兢兢了一年多,只能公开说出我的担忧。
“民政局有没有说过,服刑人员必须到场?”——把我再次推向民政部门
承办人7月6日在现场再次追问这一通2025年8月左右、没有录音、无法复现的电话。在整卷材料里,这恰好是唯一一件“是我无法证明存在过的事”。我的复议案子立在一句话上: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而许志永无法自行到场,所以监狱系统的协助不可替代,监狱管理局的不作为就直接导致我们的权利落空。所以,如果能说成“你其实可以自己去民政局办”——那么他们没有职责,我没有利害关系。
我心里很清楚,我和民政局的那通电话,不在任何一条举证责任里。它既不是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不是我请求履职的证据。可这个问题被两个层级、隔了近两个月、以几乎相同的详细程度追问了两遍。我感觉,那不是承办人在向我核实,他好像是在找一个能让“协助不可替代”松动的解法。
判断用意,有一个不必靠猜的检验方法。复议法第45条明明白白给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想知道民政部门的办理口径,一个电话、一份函,当天就能问清楚。他没有用,而是选择反复追问我一年前一通没有录音的电话。那么“查明事实”就可能不是承办人的目的。如果承办人认可我的回应和补充证据,那就不该驳回;如果不认可,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
我事后的意见书里补上了具体条款——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山东省民政厅等三部门2025年的全国婚姻通办文件,统统白纸黑字写着结婚须双方“亲自共同到场”。答案交上去之后,不采纳、不反驳、不核实、不存在。一个依申请的行政协助事项,机关本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办事流程,但却要求申请人先拿出可行方案、再据此挑毛病,把职责倒过来放,完成了举证责任的转嫁。我也确实替他们做了本该他们做的功课,然后被以功课不完整为由被质疑和抓漏洞——这就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想要实现基本民事权利的难度。

主持这场复议的,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和我要追加的第三人,是同一个
对我援引的官网材料视而不见,自己认定自己没有法律利害关系
山东省司法厅自己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里,第5项写着“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第14项写着“管理省监狱局”。也就是,由山东省司法厅主持的这场复议,认定山东省司法厅对一桩自己下属机关是否不作为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而我7月1日提交的《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附过一份文件,内容是公证机构进监狱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时,监狱具体的执行规定——这件事,司法厅10年前就制定过规则,也写明了监狱该怎么配合。驳回时却说,山东省司法厅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的官网上,都有公开的工作报道:山东省监狱系统依托“黄丝带帮教”等行动,联合司法、民政、社保、教育等部门和服刑人员家属开展帮教、协调解决服刑人员家庭事务。那现在帮一个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我很难看出它落在这个范围之外。

这些证据性文件,承办人现场都表明看过了。驳回决定却只写了一句:不会对司法厅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自己认定自己“很客观很中立”
此外我在《提请咨询意见申请书》里早已写明:承担省政府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与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同为山东省司法厅,客观上存在可能影响审查中立性的因素,因此更应引入外部的、独立的咨询意见。结果,被我指出了这层顾虑后,承办政府复议案件的山东省司法厅,亲手把我“引入外部意见”的申请,以“法律关系简单”驳回了。
最后的话
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我们结婚申请的不作为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6月2日至7月16日,我和律师认真完整地把ta走过了,也记录并呈现了所有的真实过程。结婚权利的争取,我们还有很多弯路会尽情体验,还会失望于许多的违法和荒诞,但我不会绝望——因为我和志永要的权利,那么简单、那么正当。两个相爱却被迫分离的人,尽全力争取成为彼此法律上的家人。这个基本权利的坚持捍卫,勇敢、明亮、坦荡。

这些年,我从来没有拔高过所有的权利争取和因此付出的代价。我所有的行为,和“一个馒头”同等质地,没有任何宏大的理由。
曾经,我觉得一个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吃饱,我去努力解决这个温饱问题;后来,我觉得一个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应该有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我去努力解决这个基本权利问题;当我遭遇同样困境时,我仍然觉得,无论处境或身份,我们都应该尊重事实真相、在整个程序里被依法依规对待、保有基本的人格尊严。
而对于结婚权利的执着,是我知道,即使在高墙之内,人也应该被当作人来对待。没有被判决书剥夺的基本权利,负有职责的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保障落实。法律不只是抽象的原则和体系,ta影响到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生。这份对法治和公正的信任,是需要每一个执法者用自己的法律原则和社会良知来守护的。法治的真实需要被看到,相比宏大的话语体系,执行者的工作更该让法律被每一个普通公民所信赖。 如果还有些“私心”,那就是,我不想总是被抹平“女友/未婚妻”和“妻子”之间那层额外的更不被看见的艰难。这些年,我在爱与责任中承担了一切,却在法律上被抽掉了所有可以支撑这些承担的身份。

所以,婚姻权利的争取,是我为基本权利、为自己、为美好爱情,作出的坚定选择。感恩命运,借由一次次选择,让我一遍遍验证我是谁,何其艰险,又何其有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