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梁欣
现代法治有一条颠扑不破的底层逻辑:辩护权,是普通公民直面公权力追诉最重要的防御屏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柱。古人云: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
一部良善的律师法律,既要肃清行业败类,更要庇护秉直履职之人。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文本之中利弊交织,映照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里一道深刻难题:立法约束持续收紧,权利保障却步履迟缓,呈现鲜明的单向度倾向。
相较于现行法律,本轮修订的进步之处清晰可辨,却多停留于表层。草案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机制,明文要求公检法机关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拓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让经济困难、身处弱势的当事人拥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渠道,夯实普通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的基础。与此同时,针对虚假诉讼、违规代理、借案件恶意炒作等乱象,草案加大惩戒力度。行业之中确有利欲熏心、践踏法律底线的从业者,对这类人依法追责、正本清源,本是大势所趋,正所谓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规范行业秩序无可非议。
然而审视司法实践的真实图景便不难发现,草案回避了刑辩领域长久存在的核心痛点,制度短板令人忧虑。长久以来司法场域存在极具讽刺意味的失衡现象:公权机关办案难免出现取证瑕疵、程序疏漏、事实研判偏差,大多以内部整改了事,容错空间充足;但律师坚守法理,直面证据缺陷、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仅仅因为观点与办案机关不相契合,便时常陷入风险,极易被扣上妨害司法的帽子。
数十年来,不少心怀法治理想、不愿曲意迎合、敢于较真案件细节的刑辩律师,未曾触碰法律红线,仅仅坚持独立辩护立场,最终身陷囹圄。这并非零星个案的执法偏差,而是法律边界模糊催生的制度性隐患。“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自古便是司法审慎的要义,可如今这条底线,在律师执业领域缺少刚性制度托底。令人遗憾的是,本次修订依旧延续旧有框架,偏重划定禁止性条款,却没有确立律师依法履职的免责底线。
草案未能细化法庭言论豁免规则,没有建立清晰标尺区分合法独立辩护与干扰司法秩序,没有为专业质疑、理性对抗设置必要容错空间。如此一来,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留存于基层执法之中,专业辩护天然具备的对抗性,极易被简单等同于对抗公权力。最终形成尴尬局面:存心违法逐利的劣迹律师未必能够精准惩治,坚守初心、敢于发声的法律人却随时可能遭遇误伤。长此以往,人人畏祸、噤口不言,刑辩舞台之上万马齐喑,当事人的辩护权将沦为一纸空文。
包拯诗云: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
真正有理想的律师,愿持直道、守公理,期盼法律成为伸张正义的依靠,而非束手束脚的枷锁。律师的价值,在于充当公民与公权力之间的缓冲地带;辩护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权力独断催生冤错案件。治理律师行业,绝非一味收紧缰绳,而是要做到宽严相济、泾渭分明
我们绝不主张放纵律师违法行径,任何虚假代理、捏造证据、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惩处。但立法者更应当看清:倘若制度只热衷于“收紧管束”,疏于“筑牢保护”,最终受损的绝不只是律师群体,而是全体民众的司法人权。良法应当善恶有别,惩奸佞不留余地,护直士不设门槛。
如今草案征求意见窗口仍未关闭,正是补齐短板的契机。唯有明确履职豁免边界,厘清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杜绝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寒蝉效应,才能让律师敢于依法争辩、安心仗义执言。倘若只知治律、无意护权,不能破除刑辩从业者普遍存在的执业恐惧,那么纸面之上的权利承诺,终究如云烟过眼,难以扎根现实。绳墨不偏,方能天下无冤;权责均衡,才可法治长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