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一名母亲靳某因晚年需要人照顾,让女儿吕某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为补偿吕某辞职后无收入来源,靳某将卖房所得490万元(人民币,下同) 给予吕某,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吕某需承担母亲全部养老费用、履行赡养义务。然而,母女俩却因吕某未支付其母房租一事闹上了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吕某未支付母亲房租,违反了合同,判决吕某返还靳某480万元。
据红星新闻报导,2023年12月21日,靳某书写协议载明:「因考虑年龄和身体原因,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于2021年与女儿吕某协商,让其放弃广州工作回京。双方达成协议,把卖掉的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房款共490万元全部给吕某,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房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吕某作为我的监护人,应尽到赡养义务,承担我的一切养老费用,包括住院看病费用、支付房租款和其他生活费等一切合理开支,直至我去世。去世后的丧葬费用也由吕某支付。本协议不得单方面撕毁、解约」。
不过后来,靳某向一审法院提告,请求撤销这份协议,判令吕某返还其490万元。庭审中,靳某表示,其与吕某签订协议时,附带其到上庄租房的前提,但吕某未全部支付房租。
吕某称自己2021年从广州回到北京,平日给靳某购买食品、衣服、支付房租,负责靳某生病、住院、请保母等支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且为靳某支付石景山租赁的房屋,从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房租。靳某后来自石景山房屋搬离要求去养老院居住5个月,又要求至上庄租房居住,但双方对靳某拒绝退还养老院费用作为房租一事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作为靳某的子女,有法定义务对靳某进行赡养,且依协议亦负有约定的赡养义务,但吕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撤销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吕某返还靳某490万元。
吕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查明,吕某在支付靳某养老费用的过程中存在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吕某返还靳某480万元。
对此,网民评论:「490万,住个好一点的养老社区,住宿、吃饭按每月1.8万算,可以在里面住22年」,「母女到这个地步就已经是悲剧了」,「『用金钱买赡养』扭曲亲情本质」,「老人就这样,今天养老院,明天又回家。现在女儿工作没了,母亲也没有女儿了,双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