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户口对于许多求职者而言,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不少公司以此作为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然而,落户完毕后求职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拿到北京户口后离职的小洋(化名),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判赔偿用人单位16.5万人民币。
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报导,小洋于2021年6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任应用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自2021年6月起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入职时小洋签署服务期承诺函,申请公司为其办理应届生落户北京手续,承诺自北京市户口申请办理完毕之日起服务期不少于5年,若未完成承诺,自愿赔偿公司一次性支付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30万元,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及相应比例逐年递减。2022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为小洋办理完毕北京市户口落户手续。
然而,2023年9月,小洋向公司提出离职,原因是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适应工作环境或条件。贸易公司依据承诺函认为小洋未完成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小洋支付公司因未满服务期约定、导致的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洋须支付共计18万元。但小洋与贸易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称小洋突然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导致岗位空缺及效率损失,在增加后续招聘成本、造成后续户口指针减少、培养损益等方面给公司造成了近200万元损失,远超承诺函约定的成本损失和损害赔偿标准。
小洋则称承诺函的约定显失公平,他并非取得户口后恶意离职,而是因为工作强度及加班强度大导致最终选择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小洋已服务年限、在职期间的收入水平、主观恶意程度、公司损失等因素,判决小洋支付贸易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16.5万元。
小洋与贸易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