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一名工厂员工下班时将公司一袋南瓜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后虽被认定涉及窃取公司财物,法院仍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引起舆论热议。
大象新闻报导,根据判决数据,张姓男子为甲公司操作工。2023年10月30日晚间6时左右,因当天生产任务已完成,车间主管口头通知员工下班。约晚间6时32分,张男将放置于厂房门口的一袋南瓜搬上电动机车后离开公司。
晚间6时44分,张男行经许歙路一处路段时,遭同向行驶的三轮车碰撞受伤。警方事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男在事故中无责任。
2024年1月,甲公司负责人向警方报案,指称公司南瓜遭窃。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男行为构成窃盗,但因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年5月,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为工伤。甲公司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但均未获支持。
甲公司主张,张男当时正从事窃盗行为,若仍认定工伤,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精神,因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版本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2010年修订后已改为「故意犯罪的」,并删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现行法未明文排除的情况下,不能扩大解释适用范围。
法院同时认为,张男虽携带南瓜离开公司,但交通事故并非因窃取南瓜行为所导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监视器画面显示,张男与同事在相近时间下班,公司也未能证明他有刻意拖延下班或偏离返家路线的情况,因此仍属于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审理后亦认为,张男当时目的仍是由工作地返回住所地,携带南瓜并未改变其返家性质,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销赃而改变行程,或因携带南瓜而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最终认定,张男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要件,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工伤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