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银川的老张,手持一张50万元借条,历经两审诉讼,对方亦无法证明已还款,最终仍败诉。法院认定,虽然债务关系存在,但因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
红星新闻报导,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张借款,老张以一张面额50万元(约7.4万美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老李当场书写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老李并未偿还。
2013年,因老李为老张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自身帐户被扣划10万元,老张向老李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25年,老张将老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老张未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且通过2013年的10万元借据推定50万元债务已清偿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报导指出,老张提交了由老李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原件,老李虽辩称借款已于2011年以价值50万元的煤炭偿还,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老李对其关于债务已清偿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曾以「如50万元未还,理应在2013年的10万元借据上做抵扣备注」为由,推定前债已清。二审法院指出10万元借据是独立的担保代偿事实,与2011年的50万元借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法律上的从属性,仅凭后一份借据不能推定前债消灭。
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日为2011年10月24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次日起算三年。老张提交一张2013年4月27日的照片被法院采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起算。
自2013年4月28日时效重新起算后,至2025年老张提起诉讼,其间长达近12年。老张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尽管债权本身并未消灭,但老张已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的权利。
因法院认定这笔5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虽然债务关系存在,且老李无法证明已还款,但老张未能证明时效中断或中止,故丧失胜诉权。 二审认为10万元借据是老李因担保代偿形成的独立法律关系,与2011年的50万元借款没有从属关系,因此不能仅凭这张借据推定前债已消灭。 法院认定还款日为2011年10月24日,时效自次日起算三年;虽有2013年照片使时效一度中断并重算,但之后至2025年已过近12年,因此时效早已届满。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