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长期租屋纠纷。一间房屋出租18年后,房客退租时,房东发现屋内格局、墙面颜色遭更改,部分墙面、地板及灶台也出现损坏,双方因是否应「恢复原状」产生争议,房东提告求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判决,认定房客部分损坏需负责,但考量长期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判房客支付修复费及空置损失共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房东则返还6600元保证金。
法治日报报导,2006年6月,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并支付1万1600元保证金。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按照交付时房屋状态使用,如需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须取得出租人同意,租期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入住后,张先生将原本白色墙面改刷成黄色,并将原有三室格局改造成四室。一年租约期满后,双方虽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继续居住,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直到2024年7月张先生交还房屋。
交屋时,刘女士发现房屋内有多处变化,包括格局调整、墙面改动,以及墙体霉变、灶台损坏、木地板磨损等问题。她要求张先生恢复房屋原状,双方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告,要求赔偿修复费14万余元、空置损失10万余元,以及5000元逾期付租违约金。
张先生表示,房屋改造经刘女士同意,墙体发霉是外墙渗水造成,与自身使用无关;除部分地板因椅子滑轮造成磨损外,其余损坏均属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不同意恢复原状。
长宁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返还房屋的状态,应符合约定或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改造经刘女士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因此相关格局及墙面改动部分的恢复费用应由张先生承担。
至于墙体渗水、地板及灶台损坏,考量房屋原有装修时间及张先生使用达18年,部分老化属自然损耗,刘女士亦未能证明所有损坏均由张先生不当使用造成。法院最终酌定修复费3万余元。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10万余元空置损失,法院认为,房东在收房后虽曾要求修复,但也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综合空置时间、修复工期及市场租金标准,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空置损失3万余元。
保证金部分,法院认定张先生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严重违约情形,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双方同意扣除5000元逾期付租违约金后,刘女士需返还剩余66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修复费与空置损失合计6万余元,刘女士返还保证金66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东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退租时房屋状态,若要求「恢复原状」,应保留出租初始状态证据。承租人若进行装修改造,也应事先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租期结束后相关处理方式;租赁期间若发生漏水或设备老化等问题,双方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内核争议在于房客退租时是否必须恢复原状,以及墙面改色、格局变动、墙体霉变、地板与灶台损坏等,究竟属于人为损坏还是长期使用下的自然损耗。 法院认为,房客对未能证明经房东同意的改装部分应负责,但对于使用18年所产生的老化、磨损与部分渗水问题,房东未能证明全由房客不当使用造成,因此仅酌定部分修复费。 法院判房客支付修复费与空置损失合计6万余元,其中修复费3万余元、空置损失3万余元;同时认定房客无严重违约,房东应扣除5000元违约金后返还6600元保证金。精华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