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一名消费者小文(化名)在网络上以1元(人民币,下同)下单购买汽车之后,商家却以该链接为「测试链接」、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为由拒绝发货,小文随即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该院判定,该标价并非商家真实销售意思,因此合同不成立,驳回了原告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结。
澎湃新闻报导,消费者小文在某电商平台汽车公司官方店铺,发现一辆标价1元的汽车,但在他完成下单支付后,商家却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发货,而且仅通过客服致歉并建议其退款。小文认为商家构成违约,随即诉诸法律,要求商家赔偿损失11万8900元。
庭审中,小文的代理律师强调,被告作为专业商家,应对平台展示行为承担责任;而被告的汽车公司则辩称,案涉「1元购车」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仅为测试链接,双方合同并未成立。
汽车公司诉讼代理人指出,该商品页面存在多处信息矛盾:品牌显示为「XX启源」,制造商却标注其他汽车品牌;车型为电动车,描述中却出现燃油车专属的「1.5手动」字样,理性消费者可据此判断该链接并非正常销售链接。
汽车公司方强调,该链接为后台误操作上线的测试品,员工在发现订单后第一时间联系小文致歉,并提出退款。依据「电商平台用户注册协议」及民法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双方未就具体车辆达成买卖合意,合同不成立。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查明,案涉商品页面虽标注了汽车颜色、型号等信息,但存在厂商与品牌不符、配置描述错误、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等明显瑕疵;下单后显示「仓库处理」为后台人员误操作,且商家已在小文下单后电话致歉说明情况。
3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在主题宣传活动期间透露称,该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周捷表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据民法典要约、承诺规则,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需具体明确、要素完整方可构成要约,消费者下单为承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而该案中商品链接存在信息瑕疵、标价异常,并非商家真实销售意思,故合同不成立。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院长程媛媛表示,本案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与电商行业发展,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商家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